行業背景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銀行業佔重要的一環,並且是香港經濟的重要命脈。在2004年,銀行業的產業總值為1005億港元,相等於以成本計算的本地生產總值的8.0%。共僱用了8萬多名員工。以對外交易計算,香港是亞洲排名第3的銀行中心,同時亦是亞洲地區第二大的聯合貸款中心和世界第六大的外匯交易中心。
在香港,銀行業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監管,並以「銀行業條例」及相關法規作為行業監管的法律基礎。目前,銀行系統實施存款機構三級制,將認可機構(Authorized Institutions),分為持牌銀行(Licensed Banks)、有限制牌照銀行(Restricted Licensed Banks)及接受存款公司(Deposit-taking Companies) 。除了上述三種類別,外國和內地銀行亦可在本地設立代表辦事處,處理有關業務。各類型銀行獲允許提供的存款服務會有所不同。據調查統計,至2007年5月,香港一共有200家認可機構。
面對近年發生的金融事故,香港金融管理局作為香港銀行的監管機構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向各認可機構發出一份《監管政策手冊》CG-6「能力及道德行為」,重申監管機構對認可機構員工的監管期望,强調認可機構須確保其員工具備足夠的技巧、知識、經驗、及合理的判斷能力,以履行認可機構所指派的職務及責任。在這方面,監管機構亦鼓勵認可機構參考《能力標準說明》作為一個客觀的能力標詳,協助制訂培訓,以確保其員工可勝任其工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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