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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在资历架构下由各教育及培训机构所颁发的资历均具公信力,我们须设立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机制,以确保这些资历的质素。为此,我们已于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向立法会提交《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就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局)在资历架构下进行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以及就相关和相应的事宜订定条文,立法会已于2007年5月2日通过有关条例草案。
根据条例,评审局获指定为评审当局及资历名册当局,负责资历架构下资历的质素保证工作。此外,作为资历名册当局,评审局亦须负责资历名册的管理工作。
条例将授权评审当局对非具备自行评审资历资格的院校所开办的学术及职业培训课程进行评审,故不会影响现时具备自行评审资历资格的院校*。
由于教资会资助院校开办愈来愈多自负盈亏的副学位课程,八大院校特成立「联校素质检讨委员会」,负责监察有关课程的质素,并对课程进行评估,以便分类纳入资历名册内。该委员会与评审局会有共同成员,以促进两者之间的沟通,并方便订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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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九间可自我评审的院校为:香港城巿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学院(只限教师培训课程)、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大学及香港公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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