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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在資歷架構下由各教育及培訓機構所頒發的資歷均具公信力,我們須設立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機制,以確保這些資歷的質素。為此,我們已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六日,向立法會提交《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就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在資歷架構下進行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以及就相關和相應的事宜訂定條文,立法會已於2007年5月2日通過有關條例草案。
根據條例,評審局獲指定為評審當局及資歷名冊當局,負責資歷架構下資歷的質素保證工作。此外,作為資歷名冊當局,評審局亦須負責資歷名冊的管理工作。
條例將授權評審當局對非具備自行評審資歷資格的院校所開辦的學術及職業培訓課程進行評審,故不會影響現時具備自行評審資歷資格的院校*。
由於教資會資助院校開辦愈來愈多自負盈虧的副學位課程,八大院校特成立「聯校素質檢討委員會」,負責監察有關課程的質素,並對課程進行評估,以便分類納入資歷名冊內。該委員會與評審局會有共同成員,以促進兩者之間的溝通,並方便訂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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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九間可自我評審的院校為:香港城巿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教育學院(只限教師培訓課程)、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大學及香港公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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